位于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交通银行焦作分行办公楼三楼承租人:
您与我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现我行不知您是否继续使用。如果您继续承租该房屋,请于公告之日起5日内与我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果不再继续承租,请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出租屋内物品搬离,否则,我行认为该出租屋内物品为无主物,将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本人承担。同时我行保留对原承租人追缴所欠房租费的权利。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