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和贵平、李婧)朋友结婚受邀请前去放鞭炮,谁知迎亲途中车里的鞭炮被无意点燃,程某慌乱中从正在行驶的车中跳下来,结果受伤致死,其家人将新郎冯某告上法庭。日前,解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冯某承担赔偿责任的60%,共赔偿程某家人224152.02元。
2011年年初,1986年出生的程某与田某结婚,不久田某怀孕。2011年5月21日,程某的好朋友冯某结婚,冯某邀请程某参加其婚礼,并请程某和张某跟随迎亲车队帮忙放鞭炮。当日上午,程某和张某坐在一辆装有鞭炮的普通客车的后面,手拿香烟,在车辆行驶途中不时地点燃鞭炮,跟随迎亲队伍从焦作去武陟迎接新娘。9时许,当行至武陟县某路段时,车内的鞭炮无意中被烟灰点燃,一时车内鞭炮声大作,烟雾弥漫。程某一时情急,顾不得车辆正在行驶,就向车外跳去。新郎冯某见状赶紧将受伤较重的程某送到医院抢救。2011年5月22日,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失去丈夫的田某在悲痛之中也失去了孩子。2012年2月,程某的父母及田某向解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冯某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冯某邀请程某帮忙放鞭炮,程某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亦未获取任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程某的行为是一种无偿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车辆运输鞭炮、在鞭炮附近吸烟和行驶车辆不关车门等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实施了违规行为。同时,在鞭炮燃烧车辆行驶的过程中,程某没有及时让司机停车,而是采取跳车这种不当的自救方式,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综上所述,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程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轻被告冯某4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冯某承担原告损失60%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计算出程某父母及田某所受到的各类损失为373586.70元,判决冯某赔偿程某父母及田某224152.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