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原焦作天道物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冶金、化工、钢材等。经查,该公司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在没有发生购进货物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取得8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5份,金额合计65090602.74元,进项税额合计11065402.8元,并已认证、抵扣税款。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该公司对外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8份,金额64602917.82元,税额10982496.0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规定,国税部门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已经焦作市人民法院、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完毕。其中,焦作天道物资有限公司原实际经营人赵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焦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涉案当事人共26人分别被判处缓刑至5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
某纺织有限公司偷税案
某纺织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纺织品的生产与销售。经查,该纳税人2012年提供劳务5724390.68元、销售货物157797.63元,未计收入,分别少缴增值税973146.42元、26825.6元;2011年至2012年购进材料27103244.48元,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税额4607551.56元,未作进项税转出,少缴增值税4607551.56元;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少记应纳税所得额5724390.68元,应全部用于弥补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国税部门将该纳税人少缴税款973146.42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该纳税人作出追缴所偷税款973146.42元、追缴少缴税款4634377.16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1倍的罚款的决定,同时对纳税人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目前,该单位所偷税款973146.42元、少缴税款4634377.16元、罚款1023146.42元、滞纳金1975295.69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某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
某有限公司,经查该纳税人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对外提供应税劳务1621002.74元,少缴增值税275570.47元。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购进货物(原材料、电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金额61480689.52元,税额10451717.29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0451717.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国税部门对该纳税人作出追缴少缴税款10727287.76元、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决定。目前,该单位已将少缴税款10727287.76元、滞纳金4557390.88元全部缴清。
孟州市宏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案
孟州市宏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甲醇批发、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购销。通过公安、税务联合查案,确定该公司2011年2月至4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3份,金额7017717.94元,税额1193011.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国税部门对该单位处以6万元的罚款,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已刑拘6人、批捕3人,该单位已将罚款6万元缴清,司法机关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国税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