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二十字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培养选拔好干部是一个系统宏大的工程,按照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是这个工程的关键点。
坚持选任基本条件资格是选拔好干部的基础。《条例》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基本资格,与党章紧密衔接,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住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这些新要求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当今形势下的具体化表现,与我党以往的干部政策一脉相承,更加符合党章要求、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特点、更加贴近党和人民群众需要。领导干部岗位不同、工作职责不同,但这些基本条件和资格都应必须具备,离开这些基本条件和资格,选拔好干部的目标就会落空、就会走偏。同时,要坚决防止脱离这些基本条件和资格,去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选人用人。
坚持选任基本程序是培养选拔好干部的关键。《条例》明确规定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新增的动议环节,进一步保证了党组织在用人权上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民主推荐环节在坚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参加推荐范围和推荐方式进行了明确,并将推荐结果由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有效防止了简单的以票取人;考察环节规定了不能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形,并首次明确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即所谓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非常便于把握,同时优化考察程序,更加注重考察拟提拔对象的平时、一贯表现;讨论决定环节进一步完善了讨论决定过程的要求,明确了需要报请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事项;任职环节将公示时间改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这些选拔程序上的新要求、新规定,更能充分发挥程序的筛选和把关作用,能够保证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好干部选拔上来,切实解决当前在选人用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封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的蔓延,真正实现优胜劣汰,从而把那些党和群众需要的好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坚持从严监督管理是培养选拔好干部的保障。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条例》通篇体现了从严要求,进一步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了纪律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坚持考察预告、民主考评、全委会票决、任前公示、离任审计、公开选拔等制度,进一步加大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力度。完善外部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民主推荐制度,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横向联动监督机制,健全纪检、监察、组织、法检、司法、审计、计生、信访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参与干部的监督。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充实选人用人“十不准”纪律要求,及时调整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规范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这些从严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保证《条例》各项规定能够严格执行到位、准确落实到位,为好干部的脱颖而出提供了保障。
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只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好干部的标准,选拔出更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才能为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