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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拟规范寄养家庭
虐待寄养儿童严重者将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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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 记者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获悉,民政部就《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明确了寄养条件,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以及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此外,意见稿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探访寄养儿童,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并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及提出建议。

  公众可于2014年6月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通过电子邮件fazhi2chu@126.com及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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