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攀)家住博爱县的未成年人吕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他人相撞,不仅自己受了伤,还被法院判处刑罚。近日,博爱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吕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23时55分,吕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卫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辛庄村口时,与闪某同向停放在公路边的无号牌自卸货车尾部相撞,吕某受伤。经鉴定,该事故中吕某负主要责任,闪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吕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吕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