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王月霞
【案情回放】
3月19日,刘某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原来是自己的“丈夫”许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刘某非常吃惊,自己和丈夫结婚快20年了,并育有一子已经19岁,怎么和丈夫成了同居关系?
为弄清情况,刘某委托律师到当地民政部门调取自己的结婚档案,被告知没有刘某和许某的结婚档案。
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时,许某承认刘某所持的“结婚证”是1994年年底与刘某共同生活时找朋友办的假证。
【庭审现场】
许某认为,因为与刘某的结婚证是假的,双方应是同居关系。刘某认为,即使结婚证是假的,自己和许某共同生活近20年,两者之间也已形成事实婚姻,案件性质应该是离婚诉讼。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刘某和许某在1994年年底开始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和许某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建议双方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日前,许某撤回了对刘某的起诉。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周潜说,目前,在我国农村结婚不进行结婚登记的现象很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一个分界点。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即使具备法定结婚要件而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本案中,刘某和许某在1994年年底(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双方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两人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较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前),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关系无此要求;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男女双方不享有相互扶助、法定继承的权利。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