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小涛、吴雪)因贪图便宜,被告人买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车,仍予以购买,近日被中站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万元。
2013年10月14日15时许,程某(另案处理)窜至中站区,将和某停放在家门外的蓝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买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1800元价格从程某手中购买了该车。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买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退赃。经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9630元。该车已追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买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买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