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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5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落实政策到位 纳税人享受优惠
—— 解读《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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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4月18日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最新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管理操作问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公告从几个方面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在优惠政策管理方面,公告明确,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公告指出,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告规定,这类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须再报送资料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公告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样可以享受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公告同时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该人士介绍。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原载《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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