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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5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旅游者临时取消行程
旅游团款能否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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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出团前一天,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出行,旅游者能否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已缴纳的旅游团款,取消旅游行程?

  解答: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往往是在旅游团出发前将旅游行程中的交通、餐饮、酒店、景区门票等提前以团体票的形式预订。旅游者如要临时取消行程,应先承担旅行社已经为旅游者预订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再要求旅行社退还余下的旅游团款。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提前6~4日通知旅行社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必要的费用;提前1~3日的,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当日的,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必要的费用。”反之,如果是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游客不能出行,旅行社同样应依据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旅游者不能出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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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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