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新和)沁阳市柏香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杜某挪用土地补偿费3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将面临牢狱之灾。5月2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杜某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杜某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依然辩解称:“我挪用的是村里的资金,不是公款。”针对杜某的模糊认识,审判长当庭进行了详细解释: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村干部挪用的款项不是村集体资产,而是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村委代管的国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定为挪用公款罪。
为利用身边人和身边事教育党员干部,增强“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沁阳市纪委监察局组织该市涉及土地补偿、拆迁补偿等项目的重点村干部50多人参加了庭审教育,现场澄清了他们法律上的模糊认识,消除了侥幸心理,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