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在到达旅游目的地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或部分没有达到《旅游合同》或旅游行程单约定的服务标准,该如何维权?
解答: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如降低住宿、旅游车辆、餐饮等服务项目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旅游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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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