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文培)生活中,人们很容易将借条与欠条混淆。但是,欠条与借条反映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不相同的。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依法驳回刘某以欠条为主要证据主张王某偿还款项的诉求。
2004年11月22日,王某向刘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今欠现金叁万元整。王某,04、11、22。”欠条出具后,王某一直没有偿还该欠款。刘某于2010年11月27日将王某起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
解放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欠条的性质,如债务人否认欠款事实的存在,原告需要举证证明欠款的来源。本案原告主张双方的纠纷实际是借款纠纷,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对原告刘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由于刘某在二审中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