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新闻时评|法制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惩治职称潜规则,还需制度发力
更高一筹
岂能将高考破格录取
与见义勇为混为一谈
微话题
未满服务期离职 应承担违约责任
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庭审
开通“沁检未检”微信公众平台
全力维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
图片新闻
民警不顾伤痛 最终擒获嫌疑人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4年6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欠条借条不相同 主张权利莫混淆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本报讯(通讯员赵文培)生活中,人们很容易将借条与欠条混淆。但是,欠条与借条反映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不相同的。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依法驳回刘某以欠条为主要证据主张王某偿还款项的诉求。

  2004年11月22日,王某向刘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今欠现金叁万元整。王某,04、11、22。”欠条出具后,王某一直没有偿还该欠款。刘某于2010年11月27日将王某起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

  解放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欠条的性质,如债务人否认欠款事实的存在,原告需要举证证明欠款的来源。本案原告主张双方的纠纷实际是借款纠纷,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对原告刘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由于刘某在二审中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3上一篇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