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安全经纬|法制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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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不到位 造成事故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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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赵文培)某公司由于道路施工建设将要结束,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立到位,致使市民靳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该路段时摔倒,当场死亡。近日,该公司被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靳某家属各项损失8万余元。

  2010年,某公司通过公开投标方式,承包了我市某标段的道路建设任务,并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作为承包方,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如果承包方未能对其负责的事项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发生人身伤亡、罚款、索赔及其他一切问题,应由承包方负责。

  2011年,在道路建设工程基本结束的一天晚上,市民靳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该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靳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证明该施工路段无交通标线,地面有沙石,夜间无路灯照明。靳某的家属将某公司起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靳某酒后无证驾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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