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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四项住房公积金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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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四项住房公积金新政
●未婚独生子女家庭购房申请贷款有新规 ●与济源开展异地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自主缴存者申请贷款要提供担保人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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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丰舒潍)6月27日召开的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四项住房公积金新政,包括未婚独生子女家庭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家庭成员任何一方或共有的,可由任意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申请贷款;我市与济源市签订合作协议,将在济源开展异地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贷款用所购房屋作抵押的,需另外增加1~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租金。

  我市对未婚独生子女家庭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出新规:凡在焦作市辖区购买、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未婚独生子女家庭(本文中所指的未婚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及其未婚独生子女),房屋所有权人为家庭成员任何一方或共有的,可以由任意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是由未婚独生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款的60%。凡是由未婚独生子女家庭中夫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果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款的70%;如果夫妻只有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款的60%。以上贷款单笔额度不能超过45万元。

  根据《焦作、济源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协议》,我市将在济源开展异地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焦作或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焦作或济源城市购买自住商品房时,均可向所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是签订《合作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贷款时需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异地贷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不得申请异地贷款。

  在济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称异地缴存人)在焦作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贷款人需填写个人薪资证明、《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可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打印),并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暂停支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为了防范资金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受理、审批异地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做好贷款调查、审查工作,对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贷款人设立专门档案登记,并及时向贷款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其贷款情况。此外,我市与济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贷款人信息定期互通制度”,对异地贷款人贷后出现逾期、不良贷款的情况进行有效追踪、清收。异地贷款人出现三期以上的逾期贷款,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划转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清欠贷。

  我市对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定了补充规定,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用所购房屋作抵押的,需另外增加1~3名工作收入稳定、信用良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达到贷款金额10%以上的职工作为其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借款人需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书。如果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连续6个月未履行或者不能连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借款人应当从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不再享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对其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加收罚息。

  为了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我市制定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实施办法》。焦作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租金。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时,可以同时提取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连续12个月实际发生的累计房租,并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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