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
根据本人与你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位于锦江现代城(巴黎御景)第15号楼第723号、725号、727号、729号、731号)的约定,你应于2014年4月1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但截至目前你已逾期90天未予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本人按约定的联系方式多次联系催缴租金,均联系不到你。鉴于此,本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决定解除与你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收回上述商铺。
特此通知!
曾莉莉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