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玲)昨日从市人社局传来好消息,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标准再次上调,增发金额将于8月31日前全部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涉及面广,享受待遇人员不仅涵盖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调整对象包括本省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此次调整仍按照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此次调整幅度较大,具体方案为:伤残津贴在去年的基础上,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
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程度不同增发金额不一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9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10元)。
在上述待遇调整基础上,今年继续对1996年10月1日之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工伤的人员予以倾斜,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同时,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设定了最低待遇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380元。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000元(孤寡老人为12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待遇将在8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此外,市人社局提醒,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