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东军)近日,孟州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查处一起冒充“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水”虚假宣传案。
该案当事人孟州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提升其产品的知名度,2005年将该公司生产的饮用水提供给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的某商品采购洽谈会。该洽谈会未经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同意,便授予此饮用水“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水”称号。该局执法人员向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授权的华堂国际广告公司声明:该公司并未授权给孟州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内、外包装及宣传中使用“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水”等用语,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任何形式的论坛或会议并无授权该企业相关的荣誉证书。
该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这种行为属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