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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 办学戒律“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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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7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 办学戒律“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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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招生考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经教育部备案的外语学校招生,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方面的测试和考试,其外语能力测试方案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不准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

  三、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早、晚自习(寄宿制学校除外)。不准在双休日、节假日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四、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庆典活动。

  五、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

  六、不准市、县教育部门组织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年不超过一次,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的20%。不准以质量抽测结果进行校际间排名。不准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奖惩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排名。

  七、不准选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材。不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强行搭车征订或摊派各类教辅材料、学习用品等。

  八、不准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九、不准公办学校搞“一校两制”、招收择校生。公办中小学举办分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十、不准任何学校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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