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工作日期间,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在处分期内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绩效工资。对于获得省、市级名师和骨干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利用职务和身份之便,向学生及其家长宣传各类培训班信息,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参加培训班的;
(二)组织学生接受本人或他人开展的有偿家教或补课,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有偿家教或补课等影响本职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工作日之外,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在处分期内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扣除当年度六个月及以下绩效工资。
(一)从事有偿家教或兼职活动,未经所在学校审批同意的;
(二)利用职务和身份之便,向学生及其家长宣传各类培训班信息的;
(三)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举办的有偿培训班、辅导班的;
(四)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开展有偿家教或补课的;
(五)从事有偿家教或兼职等活动影响本职工作,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经劝告仍不悔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