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陈某受雇于一家建筑公司,在一次事故中不幸受伤。后陈某与建筑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建筑公司主张当初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上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并且告知了陈某,陈某也表示同意,所以现在对陈某受伤不应负责。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加以约定。虽然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但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内容无效。法院遂判决建筑公司应给予陈某相应工伤待遇。
【法官析案】
这是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常见的因约定免责条款而引起的纠纷。
市中级法院法官拜建国说,本案的核心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行性法律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活动中必须遵守,否则即违法。这类强行性规范主要有劳动保护规定、工作时间规定、劳动者基本权利规定、对妇女儿童特殊保护规定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任意侵犯。被告建筑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所以,建筑公司应该对陈某的工伤负责。
拜建国说,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如一些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无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及基本人权,限制妇女就业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不得怀孕”等。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样的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因为我国《宪法》《婚姻法》等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只要达到法定结婚生育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何时结婚或生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
针对劳动者担心如果这样的条款无效,会不会影响劳动合同效力的疑惑,拜建国表示,如果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执行。即使在合同全部无效的情形下,由于劳动力支出后就无法收回的特性,所以已履行部分,司法实践中都是基于劳动者付出劳动这一事实,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报酬,即劳动合同无效,不能使劳动者受损失。
本报通讯员 司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