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我市军转安置工作实现“三满意”
永葆本色献余热 老有所为促和谐
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冒领骗取社保金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踏踏实实为民办实事
做好两种制度衔接工作 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博爱县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全面提升城乡统筹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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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7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做好两种制度衔接工作 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杨乐意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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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1日起,新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同步施行。新规的实施,备受城乡参保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关注。围绕两种制度衔接热点问题,近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杨乐意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暂行办法》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统筹和全覆盖后,城乡养老保险衔接问题更加突显。尤其是就业的不稳定,导致大量农民工“进城—返乡—再进城”,面对两种参保制度往往进退两难,如果没有衔接政策做保证,权益将受到很大损害。《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解决以农民工为主要群体的、累积性和延续性养老保险的关系衔接问题,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其中,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在什么时间节点办理接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两种制度衔接的条件有哪些?

  答: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因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问:衔接后的资金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办理两种制度间的转移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需要说明的是,统筹基金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城镇职工跨地区转移接续时划转12%的统筹基金,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转移统筹基金。由于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由政府直接支付,不是从统筹基金里支付,统筹基金转不转,不损害个人权益。

  问:衔接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主要因为两种制度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

  问:对同一年度内重复参保的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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