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玲 通讯员毛彦超、张国富)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7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开始实施,再骗取、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就会被定性为犯罪,将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也存在。
“我市每年都要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社保部门为方便老人认证,除了本人到认证点认证外,还可通过免费健康体检、自管互助组织开展活动等方式进行。但每年都有人隐瞒、拖延申报老人死亡,骗取养老待遇。”市社保局有关人员说,在退休待遇审核环节,参保对象提供假证明、假印章、修改档案材料等做法,也常被发现。“去年,我市发现103例疑似骗保者,及时采取得力措施,有效堵塞基金可能流失近200万元。”该工作人员介绍说,《刑法》有关解释的出台,为我市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记者了解到,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即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条法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哪些具体行为可以构成保险欺诈呢?该工作人员进一步做了解释,可以归纳为:虚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伪造劳动合同、虚假劳动用工等;伪造虚假申报材料,包括伪造、变造缴费申报材料,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病历、诊断证明等诊疗文书或其他社保服务证明材料,伪造、变造或非法更改鉴定意见,伪造财务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等;隐瞒信息资料,包括违规修改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冒领待遇,包括冒名领取、重复领取、隐瞒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骗取资格或套取基金,包括骗取参保缴费资格,骗取待遇领取资格,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或恶意利用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套取基金等。”
记者查阅相关知识了解到,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相应的,骗取3000以上的社会保险金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对于骗取数额小于3000元的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法违法行为处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被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市人社局要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全面地向省人社厅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案件,做到发现苗头首先报告、移交司法跟踪报告、定性结案全面报告,认真执行零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的或迟报晚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人社部门提醒市民:骗保的事不能做,这是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能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