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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责任体系 加强五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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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8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健全责任体系 加强五个监督
——市纪委副书记薛勇就进一步规范村级事务监督管理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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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20日,《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事务监督管理的意见》(焦办〔2014〕21号)正式印发(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7月2日,我市在孟州市召开了全市规范村级事务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宏昌出席会议并讲话,对贯彻落实两办文件、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此,本报记者专题采访了市纪委副书记薛勇。

  问:请您就《意见》制定的相关背景给广大读者作一简要介绍。

  答:好的。近年来,我市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先后实行了“四议两公开”、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村干部“勤廉双述双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制度,形成了“民主定事、制度理财、群众评官、监督保障”的工作机制,为推进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中央纪委、省纪委的充分肯定。但是,实际工作中,村级事务运行仍然存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制度不能很好落实等问题。有的重大决策违反政策法规、脱离实际,引发矛盾纠纷;有的重大事项实施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村务公开不透明、不具体,敷衍了事,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发展稳定。产生问题的原因,既有体制机制因素,也与基层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不清、贯彻执行不力有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担责,齐抓共管。为此,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围绕加强对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与实施、农村事务公开、农村干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五个方面的监督,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事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问:五个监督中第一个是“加强对农村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加强对农村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主要是建立了三项制度:

  第一,实行“四议两公开”议题和结果备案制度。《意见》明确,农村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和管理。村两委商议初步方案之后,应将会议议题和实施方案报乡镇(含涉农办事处,下同)备案。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情民意的,方可提交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议结果由村干部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实行旁听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级重大事项经乡镇备案后,乡镇包村领导或包村干部必须列席旁听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指导村干部规范会议议程、决议方式和会议记录等。乡镇干部列席旁听村民代表会议,不得影响与会人员自主行使决策权。农村集体重大建设项目、资产资源处置、土地征用和流转、集体举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大额开支预算、低保户确定、报账员调换、村组干部聘用及工资、奖金、补贴等十类重大事项,乡镇包村领导必须列席旁听相关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积极推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度。对低保户确定、土地流转、建设项目等群众密切关注的重大事项,要积极实行“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村民代表会议票决制度,切实保障村民代表的民主权利,提高民主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票决结果和相关资料作为村务档案长期保存。

  《意见》特别强调,各涉农部门在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中,要将“四议两公开”和票决制作为必经程序,严格把关。对不按程序办事的,要及时叫停项目,停止资金拨付。

  问:第二个监督是“加强对农村重大事项实施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对农村重大事项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包括七项具体内容:一是严格落实财务票决“联签会审”制度,二是严禁白条入账,三是严格执行大额开支预算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备用金管理,五是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六是进一步规范村组干部奖金补贴,七是加强对村民小组“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进一步规范村级项目招投标。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涉农财政投资项目和30万元以上村级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3万元至3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专家、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按比例组成评标小组共同负责评标、定标。3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由村两委组织公开竞价,乡镇包村干部或招投标中心人员参与监督。

  第三,规范村级印章管理。推行村级印章委托管理制度,经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村两委可将村级公章(党支部印章、村委会印章、财务专用章)委托乡镇集中管理。村集体经济合同、协议、举债、担保、贷款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决议,由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合审批后方可用章。《意见》同时要求,各乡镇和涉农部门要积极转变管理方式,简化服务流程,压缩须经村级组织盖章或审批的项目,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第四,严格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村两委组织召开重大事项决策的相关会议,必须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列席。重大事项的招标、实施、验收和大额度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全程参与监督。各乡镇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主任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各村村务监督委员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村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问:第三个监督是“加强对农村事务公开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对农村事务公开的监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细化村务公开内容。《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统一编制《村级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目录》,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细化公开内容,统一公开的时间和程序。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今后,要以财务逐笔公开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提升公开实效。

  第二,实行村务点题公开和质询制度。各村每季度村务公开内容公布上墙前,应当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公开本季度村务财务,听取意见,接受质询,现场作出解释说明或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未能当场答复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两委在10日内向质询人当面反馈。公开内容与公布上墙内容必须一致,并及时报乡镇备案。

  第三,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明白卡”制度。村两委每年年底将村集体全年收支明细和重大事项印制成册,发放到每家每户,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公开实效。集体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今年年底要全部实行“明白卡”制度。

  第四,积极推行涉农事务网上公开制度。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村务公开网站,建立涉农事务网上公开平台,分级负责公开涉农政策、资金和村级事务。各级涉农部门负责公开相关涉农政策和资金发放情况,做到随时公开:政策随发布随公开,资金随发放随公开。县市区涉农部门对发放到农户的惠民资金,公开到资金发放花名册;涉农项目资金,公开到项目地址、投资额、中标企业或补贴对象、拨付资金数等详细信息。乡镇负责公开本辖区的涉农资金发放情况,组织实施各村网上村务公开。各村负责公开村务管理情况和本村惠农资金发放情况。有条件的乡镇要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触摸屏查询台,方便群众随时监督公开内容。

  问:《意见》特别强调了“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对农村干部的监督主要是四个方面:

  第一,加强农村干部教育培训。深化综合素质教育,加强政治思想、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执行政策、带头发展、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深化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学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民主管理和廉政建设制度,强化农村干部依法办事、民主管理、廉洁履职的观念和意识。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弘扬社会正气,营造浓厚氛围。

  第二,坚持“勤廉双述双评”制度。与“三票评议”相结合,每半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组织村干部向党员、村民代表述职述廉,接受质询和评议。对被评为不称职或群众满意率低、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谈话提醒或组织处理,按照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第三,推行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四,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县市区纪委要将涉农案件作为案件查办的重点,严肃查处在涉农事务中违规办事、以权谋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的案件,严肃查处虚报、贪污、截留、挪用涉农专项资金的案件,严肃查处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涉及“四风”方面的案件,强化震慑作用,解决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问:《意见》最后强调了“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是落实“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责任”的应有之义,是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工作职责。《意见》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乡两级党委对所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村级党组织对本村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县委负责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总体谋划部署,制定工作规划和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乡镇党委负责制订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方案,推进各项工作,对辖区各村执行民主管理和廉政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村级党组织负责各项制度规定在本村的全面贯彻落实。组织、民政、农业、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界定,承担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管责任,负责政策落实、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承担监督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和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加强工作督查。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各自职责加强工作督查。一是日常督查。由职能部门负责,重点督查“四议两公开”、村务公开、三资委托管理等村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二是专项督查。由纪委负责,重点督查中央和省市部署的重点工作、重要制度规定落实、专项治理进展和突出问题限期解决等情况。三是综合督查。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民政、农业、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重点督查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各级各部门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上是否尽职尽责,村级组织账目管理、涉农项目和惠农资金落实情况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集中通报、限期整改、跟踪问效。

  第三,强化责任追究。《意见》首次提出,要把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严格责任落实。《意见》同时强调,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下至上逐级调查相关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视情况予以严肃追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村务监督管理制度不能认真落实、辖区内问题频发且长期得不到纠正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村、乡、县三级党组织有关领导和干部的责任。有关职能部门日常指导、管理、督查不力,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辖区内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问题不报告、不查处,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同级纪委及相关领导责任。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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