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在强调企业责任的同时,更加强调政府环境责任在法律上的约束。公民个人的责任也有体现。
●新《环境保护法》变硬了,突出强调了政府不履行责任的后果。新《环境保护法》会对政府环境违法和环境不作为起到震慑作用,成为政府履行环境责任、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推动力。
●新《环境保护法》在强调管理的基础上引入了更多的市场手段、公众监督等机制。
新《环境保护法》在明确责任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从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实践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民法》等伸张权力为本位的法律法规不同,是以落实责任为主,新《环境保护法》在责任细化、落实方面,主要有三点突破:
第一,责任主体更为多样。以往《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责任多是企业责任,新《环境保护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在强调企业责任的同时,更加强调政府环境责任在法律上的约束。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的几次审议稿,对政府责任的规定越来越细化、越来越严格。
此外,公民个人的责任也有体现。新《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且进一步规定了低碳、节俭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等,这使公民的环境义务落到了实处。
这次立法也充分考虑到了地方立法的问题。例如,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的措施,这就为一些地方实行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责任的类型更为完善。以往《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责任类型主要是环境行政责任。新《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进行了有效整合。比如,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责任落实更为有力。针对目前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趋势,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十分必要。新《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计罚、查封、扣押、拘留等举措,为有力惩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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