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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联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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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联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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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共同制定了《焦作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焦作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缓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焦作市市区(不含高速)道路上每日7时至20时(冬季调整为每日7时至18时30分)发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双方之间发生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没有人员伤亡,且双方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

  (三)机动车能够驾驶移动的;

  (四)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发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将车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无交强险标志、保单,或未在本省投保交强险;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一方逃逸的。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不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即行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向110指挥中心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候处理。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事故现场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以及双方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凭证等有关信息。符合即行撤离现场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可以使用摄像、拍照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

  当事人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提示具体说明出险信息。

  第六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立即共同前往“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确认无法立即到达的,应当约定在事故发生的当日或者次日内持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资料,共同到“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

  第七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一)追尾、溜车、倒车、逆行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驻点公司)分区域设立“理赔中心”,选派保险理赔人员办理理赔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理赔中心”派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以下简称驻点交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九条 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的,驻点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条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当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收集相关承保资料。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本办法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撤离,恢复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0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应当立即报警。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与保险行业应当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保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驻点交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和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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