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某市5名游客在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山东游。旅游结束后,按照行程安排,7日午夜他们赶到泰安火车站,准备搭乘8日1时许的火车返程。不料,在检票口5人均被拦下,铁路人员称他们持的是过期车票。仔细一看,他们发现旅行社提供的竟是7日1时许的车票。
5人对此非常生气,找到导游要求补偿。导游承认旅行社买错了票,马上向组团旅行社汇报了情况。根据指令,导游立即到售票大厅查看时间最近的返程车票,并购买了5张当日凌晨5时许的车票。导游向5人说明了情况,随后带他们到酒店休息。
然而,到了上车时间,这5名游客却拒绝进站,要求旅行社先赔偿5000元再说。导游左劝右劝,但他们仍拒绝上车。就这样,新购买的5张票又作废了。
延期一天后,5人终于返回,其间他们的食宿全由旅行社承担。但5人仍不依不饶,继续向旅行社索赔5000元。
接到投诉后,该市旅游部门展开调查。最后认定,旅行社出错在先,应承担游客相应的合理损失。比如旅行社再次为游客购买车票,安排游客住宿。事实上,旅行社已做到了这些。而游客的索赔要求已超出合理范围,属过度维权,因此索赔5000元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过犹不及。消费者维权,应该有理、有利、有节。有理就是维权行为须有法律依据;有利是指维权要采用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有节则要求维权行为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不能滥用法律诉求。维权需理性,过度维权不仅得不到社会的同情和法律的支持,还可能触碰道德甚至法律的红线。
旅游关爱,就在您身边!
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