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8时30分,翟成义都会来到山阳区新城街道社会法庭的调解室,一边翻阅卷宗资料,一边等待来访的群众。
翟成义是市水利局的一名退休干部,退休后闲不住的他被推荐到新城街道社会法庭做了一名社会法官,利用他的热心和声望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
8月13日,记者走进新城街道社会法庭时,翟成义刚刚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并让双方到山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社会法庭虽然不是真正的法庭,不能开庭断案,但是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少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认为能够庭外和解的,就会先让社会法庭在开庭前调解。”翟成义告诉记者。
新城街道社会法庭只是山阳区人民法院众多社会法庭之一。2010年以来,山阳区人民法院逐渐在辖区推行社会法庭。经过合并调整规范,截至目前,全区共建立8个社会法庭,其中有4个示范社会法庭、1个行业社会法庭,先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594件,司法确认的有939件。
“通过4年实践,我们创造性地探索出了以中心社会法庭为核心的‘1+7’社会法庭模式,即1个中心社会法庭,7个常规社会法庭。中心社会法庭代表法院专门履行择案、分案、确认和归档的管理职能,将分散在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档案室的指导管理职能整合于中心社会法庭。”山阳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汤四新告诉记者。
据汤四新介绍,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中心社会法庭对立案庭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分类选择,符合社会法庭调解范围的进行登记,不符合的则退回立案庭。社会法庭成功调解并一次性了结的案件,订卷交法院存档;成功调解需签订协议的,则将协议内容“转换”成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格式提交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则退回法院进行司法诉讼。
“社会法庭有效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以往需要法院调解或宣判才能了结的案件,现在通过社会法庭的调解都得以有效解决。”汤四新说。
据了解,为了选配高素质的社会法官,山阳区人民法院严格选任程序,选任了一批公益心强、威望高、处理纠纷能力强的人民群众担任社会法官。这些人既能讲政策、说法律,又能唠家常、明事理,具有较强的纠纷化解能力。此外,山阳区政府将社会法庭的办公经费和社会法官的补贴纳入财政预算,有效提升了社会法官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此基础上,山阳区人民法院与市保险行业协会于2013年11月共同成立了保险行业社会法庭。该专业社会法庭成立以来,成功调解21起保险案件,诉讼总额133万余元,有效保障了保险行业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