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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作者:本报通讯员 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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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6日晚,家住修武县的石某驾驶借来的轿车,到市区参加同学聚会,玩至深夜。半夜回家时,在人民路与文昌路交叉口,石某与驾驶摩托车的王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石某、王某及搭乘王某车的武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石某惊慌失措逃离现场,并在逃跑途中借路人电话,将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消息告知了父亲。警方出警人员赶到现场时未见石某。石某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经医疗部门抢救无效死亡。武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现场】

  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认为事故发生后他将车留在了事故现场,又打电话让其父亲到现场救人并报警,离开现场是因为过度惊慌。而且后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不构成逃逸,并表示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险限额3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的责任。但石某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

  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2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42万元。

  【法官析案】

  马村区法院法官周宝兴说,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石某交通肇事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者有权直接主张保险人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作为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被告人石某的肇事逃逸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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