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 婧
本报通讯员 廉玉光
实习生 原奕琛
8月22日下午,在山阳区新城街道社会法庭调解室内,社会法官翟成义、赵国卿、杨振明3名常驻法官正在研究区中心社会法庭转过来的卷宗,安排下一周的工作。
就在一天前,他们刚刚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帮助一对夫妇消除了彼此的误会与隔阂,挽救了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自该社会法庭成立以来,已先后受理各种纠纷873起,调解成功487起,调解成功率达到了57%,其中司法确认346起。
社会法庭是一种生根于基层又面向基层解决问题的新型“法庭”。它充分依靠群众力量,让那些德高望重、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不仅用法律,更重要的是用善良风俗、乡土人情来化解矛盾纠纷。这种基层群众自治协商解决纠纷的“乡土模式”自2010年推行以来广受群众欢迎,并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此后,山阳区人民法院逐渐在辖区推行社会法庭。经过不断探索,创新整合规范,截至目前,该区共建立8个社会法庭,其中有4个示范社会法庭、1个行业社会法庭。
在社会法官选任上,山阳区人民法院严把选任关,严格选任程序,选任了一批公益心强、威望高、处理纠纷能力强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此外,山阳区政府将社会法庭的办公经费和社会法官的补贴纳入财政预算,有效地提升了社会法官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实践中,山阳区法院还创造性地探索出了以中心社会法庭为核心的“1+7”社会法庭模式,即1个中心社会法庭、7个常规社会法庭。中心社会法庭代表法院专门履行择案、分案、确认和归档的管理职能,将分散在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档案室的指导管理职能整合于中心社会法庭。
亲和、简便、快捷、不收费且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山阳辖区群众对社会法庭的印象。说起社会法庭,群众用通俗的语言概括道,讨公道不必先到法院,在家门口的社会法庭也能如愿。
今年8月,小张和小李先后到山阳区法院起诉了小王。原来,小王因为做生意,向小张借了60万元,向小李借了28万元,却迟迟未能归还。
山阳区法院中心社会法庭经过甄别,认为这个案件能够调解,遂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地,将案件移交到了新城街道社会法庭。
接到这个案件后,3名长驻法官与被告进行了沟通,向小王讲明他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小王承认借钱行为,表示愿意还款,但由于生意受阻,还款能力有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
3名社会法官又分别与小张和小李进行了沟通,帮助他们分析利弊,帮助小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当事方都满意的还款计划,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
“社会法庭虽然不是真正的法庭,不能开庭断案,但是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翟成义告诉记者,现在,有不少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会先在社会法庭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社会法庭会将案件卷宗材料交到中心社会法庭,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统一订卷,报送法院档案室归档;调解不成的案件,经中心社会法庭退回法院立案庭,进入诉讼环节。为更好地完成诉调对接,山阳区人民法院专门为司法确认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即当天调解成功的案件,当天进行司法确认。
2013年,针对保险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我市成立了保险行业社会法庭,山阳区人民法院负责指导该社会法庭的业务工作。保险行业社会法庭成立以来,成功调解21起保险案件,诉讼总额133万余元,有效保障了保险行业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山阳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的中心社会法庭工作模式,在人民法院与社会法庭之间搭建起“桥梁纽带”,使社会法庭调解与司法诉讼之间实现无缝对接,成为法院诉讼活动中不可分割的前置程序。4年来,社会法庭先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594件,其中司法确认的有939件,得到了群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