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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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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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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2.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辖市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审核工作。

  3.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

  4.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出版地图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地图编制出版的规定。

  出版、销售的地图应当载明测绘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号。

  5.编写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

  6.根据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不含图册)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图形和其他形式的地图,由市级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审核同意的,统一编发地图审核号。

  7.违反《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送审,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送审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8.违反《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规定,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当场没收违法产品,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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