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人口与计划生育 上一版3  4下一版
优化公共财政资金落实机制 加强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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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共财政资金落实机制 加强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支持
□刘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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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人口计生工作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新形势新任务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法律法规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运行的法制建设日臻完善,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2014年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改革为中心、发展为主题、管理为重点、能力为基础”的工作思路,重点要以落实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促进事业发展。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的主要内容,是引导和鼓励育龄夫妇自觉地按照国家政策实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计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焦作市委、市政府不断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政策上的支持推动,确立了市县乡村和部门五级联动、奖优免扶保助六位一体的关注民生利益导向工作机制。通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关注民生工程,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稳定了低生育水平。据统计,近三年来执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和免费孕前检查等三项政策,国家负担858.5万元,省级负担632.1万元,市县负担2044.6万元,广大育龄群众受益最多。在执行以上国家规定的三项政策外,焦作市根据省级要求,出台并落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救助计生困难家庭、奖励放弃合法生育二胎、生育关怀、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女性年龄提前三年享受奖励金等利益导向政策,三年来市县乡级共负担资金9560余万元。广大计生家庭在发展经济、就业安置、子女教育、养老保障、扶贫帮扶、社会救济等多方面得到更多最直接、最现实的优先优惠,各项计生惠民政策成为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的助推器。

  当前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在政策支持和工作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标准低。上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直至小孩14周岁。保健费每月5元,每年发放60元,占当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3元)的15.27%;占农民年人均收入(109元)的55.05%。200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23号文件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提高到20元,每年发放240元。2008年,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86元,农民年人均收入为4063元。2013年,焦作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0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367元。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2008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15.27%下降到现在的2.9%,农村的由55.05%下降到5.9%。2013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15.27%下降到现在的1.08%,农村的由55.05%下降到2.11%。数据显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为经济杠杆调控作用微乎其微。

  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落实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但在实际操作中,计划生育家庭在村集体中是弱势群体,在村集体福利利益分配时,各种征地补偿和集体福利分配往往按人头分配,作为村民自治管理模式,县、乡两级难以干预,导致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不了好的政策,违法超生的家庭反而因多生而得实惠。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职工退休奖励金都由单位和企业自行负担,导致在政策落实中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经济效益好的单位执行了这个政策,但是一些破产、企业效益不好的单位,这部分奖励金难以落实,职工退休时应该享受的奖励落实不了。

  三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不健全。全市农村人口比例较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的是父母养老保障问题。目前,全市的养老保障措施主要以落实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主,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辅的养老保障政策。最初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已经开始进入老年,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已迫在眉睫。其中,部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生活保障、精神慰藉、养老照料等方面,遇到了更大的困难,逐步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是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工作导向冲突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不断落实,一方面方便、服务了群众;另一方面农民收入逐渐增加,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征地补偿、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普惠政策中,多数是按人计算,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往往使得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还能得到更多的实惠,导致计划生育家庭户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支持的几点建议:

  1.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利益导向资金落实机制。要进一步树立国策要用国库保的观念,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政策落实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要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每年新增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大部分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提供保障。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体系。尤其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传统婚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农村养老仍以家庭为主,养儿防老、传宗接代仍然是农村多数农民的主要生育需求,如果不从制度上根本解除农村夫妇养老的后顾之忧,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应关注的重点是计划生育家庭60岁后的养老问题。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从2008年开始,国家实施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我们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的要求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建立健全一系列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障制度,使响应国家号召自觉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以牺牲家庭和个人的利益为代价,为国家缓解人口资源环境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作出贡献的广大群众切实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真正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3.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普惠政策的衔接。各级政府应把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定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施目标考核。要认真分析部分普惠政策对计划生育的不利影响,加强协调,建立普惠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的协调机制。一是在政策制定环节上,要建立基本国策协调机制。明确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对合法生育子女和违法生育在政策享受标准上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符合生育政策者在享受国家补贴方面应显著少于符合政策者,以利于形成政策的正确导向。今年,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全市实际,现在正在建议市政府出台提高特扶标准,进一步提高计生家庭享受政策的额度。二是在政策实施环节上,建立部分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计生部门参与到受惠对象的确定和直接的政策实施工作中,确保计划生育家庭获得更多实惠,为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三是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文件,用以指导“十三五”期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经费投入,改进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的评估办法,做好对市本级和县乡经费投入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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