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州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来了一位50多岁的大姐,“怎么办呀?怎么办呀?闺女,帮帮我。”一脸着急的大姐一把拉住了正在办税服务厅带班的大厅主任米娜。
“闺女,我开的发票丢了,缴了4700多元的税款啊。”边说边将手中的资料递到米娜手中,“你看你看,我现在结不了账,怎么办呀?”拿着大姐递上来的资料,米娜得知这位大姐名叫刘桂英,7月25日到大厅前台代开了一张金额15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了相关税费4700多元,发票结算方为洛阳某电器公司。
原来,刘大姐在孟州市国税局代开完发票之后,她的丈夫带着发票到洛阳某电器公司结账。可是当天因为没有找到对方的财务人员未能结账。回来后,刘大姐的丈夫又将发票交给了刘大姐保管。几天以后,刘大姐要去洛阳结账时,却不记得将发票放到哪里了,找了几天也没找着。
在安慰了刘大姐之后,米娜认真地查找了各项政策,找到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相关对应条款规定,如果纳税人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相符前丢失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复印件进行认证,并和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起,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米娜立即到资料仓库找到了刘大姐当天代开发票的留存联次,复印后加盖了公章,为其开具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告诉她与付款方公司联系,要付款方公司凭此发票复印件进行认证,将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这样发票复印件也可以当作结算凭证。刘大姐听后高兴地笑了:“谢谢你闺女,我马上和洛阳的公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