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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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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建立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原个体户年检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13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登录网址:http://gsxt.haaic.gov.cn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依法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具体情况可咨询所在辖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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