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沁执字第322号和沁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沁执字第322号,关于呼锁申请执行张希亮、侯小社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效力。现声明:张希亮,原位于沁阳市怀府中路棉麻公司院内,土地证号沁国用(2002)第020032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