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4年5月18日,小李(13岁)骑电动车载同学小王回家,途中与逆行的黄某相撞,小李头部受伤。而黄某见有人受伤,未等交警到来就离开了事故现场。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因头部受伤住进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元。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纠纷。
法庭上,原告小李及其代理人李某列举住院票据、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要求被告黄某赔偿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黄某则称,原告小李不满16岁,驾驶电动车上路,并且附载未成年人,要求原告承担事故50%的责任,而且声称自己是在与原告代理人联系后,确认原告不存在问题后才离开的,不属于逃逸行为。
马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违章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小李受伤,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认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原告小李年仅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具备完善的应变能力,依照法律规定不应驾驶电动车。但原告小李不仅驾驶电动车,且附载未成年人,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依法相应减轻了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小董解析】
马村区法院法官认为,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判决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只要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院都会依据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同等责任、主次责任、全部责任)来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但在判定民事赔偿责任时,如果法院仅依据逃逸的事实而让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会有失公正。本案原告小李系未成年人,不仅驾驶电动车,且附载未成年人,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适当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这不仅彰显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更倡导了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的健康有序的社会导向。
王明明 刘宏民
(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