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王女士
问题陈述:本月我被一家私营企业聘用,办理手续时,经理却让我缴200元押金,并说这200元押金会在我离职时退给我。请问,单位这么做合理吗?
行动记者:李 秋
行动结果:针对王女士的情况,记者昨日致电大道法律援助实务与研究中心。该中心副理事长袁征介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任何名目收取劳动者财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针对这种情况,王女士可不予缴纳,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