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制定的《焦作市注销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焦银发(2014)78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请以下单位于登报之日起30天内到开户营业机构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主动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对备案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我行将于本通知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对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我行将于人民银行注销账户行政许可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同时声明其在开户银行营业机构领用的各类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作废,账户未划款项我行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有疑问,敬请咨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农行焦作分行电话:3278088。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