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仲裁是指依据仲裁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律制度。它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最佳手段,在调整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优越性及特点如下:
1.自愿自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员。
2.独立公正。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利于排除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经济快捷。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审理期限相对较短,一般只有4个月,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旷日持久的纷争。费用较低,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减免和缓缴,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4.保守秘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设旁听席,不接受记者采访,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还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5.专家办案。仲裁法规定仲裁员除了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素质外,还应具备严格的资历条件标准,能够确保案件质量。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态度和善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开庭气氛宽松和谐,多数案件是通过调解结案,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6.一裁终局。仲裁法规定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无二审、再审程序。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应当依法执行。仲裁裁决亦可在港澳台及国外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