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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出台 参与者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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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出台 参与者或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原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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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并针对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名人转发侵权信息担责、“水军”发帖连带担责、网络服务提供者担责等,引起了网友热烈的讨论。

  新规一: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

  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友【山阳墨客】认为,目前,基于私人目的的网络“人肉搜索”行为,导致大量的被侵权人个人信息在网上曝光,给被侵权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新的“规定”将对这种个人“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

  新规二:“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

  “规定”指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太行之巅】认为,该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针对目前很多新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进行管制。

  新规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担责

  “规定”要求,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法院应予准许。

  网友【记忆的风】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信息传播的平台,本就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传播个人隐私行为的管控。如果在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后,仍不配合司法机关查处这种侵权行为,就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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