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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陈永洲 一审被判刑1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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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陈永洲 一审被判刑1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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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长沙10月17日电 17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卓志强损害商业信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认定被告人卓志强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永洲在其供职的广东新快报社发行的《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等多篇不实报道,其中《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由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共同撰写。上述不实报道经《新快报》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造成重大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另外,被告人陈永洲在任广东新快报社经济中心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于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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