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鑫、曲盼盼)10月13日,《焦作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正式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为实现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目标,我市将坚持先易后难、城乡同步、先公后私、先大后小、补奖结合、疏堵结合等原则,通过采取严格登记管理、严格通行管理、严格营运管理、严格检验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等措施,切实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严格登记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对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得办理外市转入登记业务。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严格通行管理。出台市城区《黄标车限行管理办法》,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5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6年年底前全市城区和县市城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加大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罚款并对驾驶员实施违章记分,但当日被处罚后不再处罚第二次。
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严格检验管理。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未列入免检范围的大型车、老旧车、黄标车等车辆特别是将大中型车辆、危险品车辆、校车列为监管重点,严格执行环保检验标准,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黄标车回收拆解管理,对已淘汰的车辆必须交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转买和私自进行拆解处理;严查非法二手车、拼装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拼装车“黑窝点”“黑市场”。
该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