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草案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综合新华社10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