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志宏)近日,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从思想理念到工作实践,不断创新发展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工作模式、保障机制,推动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意见》指出,要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县级人民调解工作领导机构,研究解决本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组织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扩大基层调解组织覆盖面,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在2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支持个人或工作特色命名的调解室建设,与毗邻接边地区建立联合调解组织,在市、县两级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环境纠纷、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物业纠纷、消费纠纷、教育纠纷等矛盾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按乡镇(街道)每万人选聘1名、村(社区)1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不少于3名的标准,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会同有关部门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优秀调解员等调解人才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建不低于100人的调解人才库和专家库;探索建立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志愿队伍建设。
《意见》要求,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定期排查制度,市县每月,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每半月,村(社区)每周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收集汇总社情民意、矛盾纠纷信息;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大敏感时期,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优势,及时开展排查,抓早抓小抓苗头;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对接,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派出所和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室,优先通过调解定纷止争,促进案结事了;探索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的有机结合,市县两级信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室,通过法治方式与群众工作有效对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推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制度,充分整合、调度各类调解工作资源,采取包案负责、联合调解、专家会诊等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调解文化建设,深入挖掘彰显地方特色的调解文化,宣传“和为贵”调解思想,弘扬传统社会美德;完善专、兼职人民调解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员每年集中培训2次,每次不少于5天,建立人民调解案件受理、分流、引导、回访、司法确认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运行机制。
《意见》强调,要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措施。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创造条件,解决司法所长副科级待遇、司法所人员紧缺等问题,确保每个司法所达到3~5人;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财政保障,市级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经费按全市常住人口数每年人均0.3元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标准按焦办〔2010〕28号文件执行,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经费社会化筹集渠道,支持通过社会捐助、公益赞助、保险机构对接、行业系统资助、建立调解赔偿基金等方式,推动基层和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加强人民调解场所规范化建设,落实人民调解组织“五有”(办公场所、标牌、印章、记录、统计台账)、“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标准;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大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命名一批优秀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