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新闻时评 | 安全经纬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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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相漫话
省政府安委会督导组 莅临我市督导安全生产工作
市安监局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
我市组织收听收看新《安全生产法》 辅导讲座电视电话会议
市安监局举办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培训班
马村区全面提升安全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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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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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安监局副调研员王旭侠就新《安全生产法》答记者问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安监局副调研员王旭侠就新《安全生产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体现了何种思路?

  王旭侠: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强调“重典治‘安’”。具体体现在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三方面。

  记者:相较于修订前,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这部分有哪些改变?

  王旭侠: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正,着重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确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和内容。

  一是增加了企业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更详细描述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

  二是增加了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三是对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特别明确了要保证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相关权利。

  四是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员工受到伤害,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使受伤害者得到救济。

  五是企业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安全设施验收上,过去,从预评价到验收评价都是安监部门来做,现在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谁建设谁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安监部门则是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记者:相较于修订前,新《安全生产法》在加大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追究方面有何体现?

  王旭侠:一方面,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行政罚款,由过去最高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也作出了规定,可以处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如果出现瞒报,处罚上一年年收入的100%。同时,对重大以上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要终生取消职业资格。

  另一方面,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情形的,监管部门除了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外,同时要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 李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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