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石庆凯) 日前,市环保局转发了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的管理工作。目前,国家已将此催化剂列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及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堆存或不当利用处置废烟气脱硝催化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二是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凡是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再生、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产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企业,必须将不可再生且无法利用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如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理处置。
三是要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及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必须加大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行为,并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管理和再生、利用情况纳入污染物减排管理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范畴,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其依法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