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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超两年 保险公司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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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超两年 保险公司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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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王莉莉、田敏)近日,武陟县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张某的妻子虽带病投保,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两年前,张某的妻子突然染上恶疾,医生告知治愈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治疗需要一大笔费用。正好这时,朋友告诉张某可以去保险公司投保,那样就可以获得一笔赔偿金。之后,张某去某保险公司找到业务员李某,为妻子办理了保险,但未将妻子患病的情况告诉保险公司。两年后,张某的妻子不治而亡,他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可是保险公司以他带病投保为由不予理赔。随后,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需要理赔。”该院法官对此案深入了解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明知妻子患有疾病,却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其行为属于带病投保,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经过调解,保险公司最终愿意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张某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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