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是国家政权的基石,是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是农村发展的关键所在。村级班子强不强,直接关系到村级集体经济壮大、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民增收致富。当前,我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为让广大群众知晓有关换届选举政策的要求,换届选举协调小组有关负责同志日前对我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问:村委会选举中,哪些人可以参加选民登记?
答:《河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委会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4.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竞选村委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对有的人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但户籍在原居住地,只要其本人未在现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且表示回村参加选举的,村选委会在选民登记时,应将其列入选民名单。
对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达到法定条件和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选民名单。一是户籍不在本村,但长期(超过一年)在本村居住生活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人员;二是户籍不在本村,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竞选村委会成员的。这两类人员需个人提出申请,并向选委会提供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任何人都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村重复进行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人的选举权问题。必须要肯定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若精神病患者正处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委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也就是说,精神病患者在权利能力上与正常人是相同的,具有选举权。但其行为能力不足,无法行使选举权,不宜列入选民名单,不是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在实际工作中,精神病人要经过医院诊断确定且经其监护人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病愈后应恢复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干部职工不应列入本村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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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麻 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