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婧)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团市委、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就推进涉案未成年人帮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出台新举措,对涉案困难未成年人提供物质、心理辅导和助学等方面的帮扶,明确当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时,由团组织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这是我市在全国青少年权益创新试点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又一探索。
为帮助青少年解决成长发展中的实际困难,促进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2013年11月,团中央在全国遴选部分城市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创新”试点工作。我市被确定为全省唯一试点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对青少年权益工作进行创新推进。
结合我市涉案未成年人实际,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涉案未成年人帮扶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团市委、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对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涉及的困难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心理辅导和助学方面的帮扶。
在物质帮扶方面,设立帮扶资金。通过希望工程公益基金、青年志愿亭爱心募捐、社会化运作等形式设立专项资金,重点对涉案困难未成年人提供物质帮扶。县市区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困难未成年人进行摸排汇总,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团市委统一审核后进行资金发放;每名涉案困难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不少于2000元。
在心理帮扶方面,开展心理辅导。积极关注涉案困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通过青年法官、基层团干部、12355心理咨询师等进行心理辅导,带领他们参观科普场所、生态水系、城市建设等,帮助他们认知社会,不断接触新事物新生活。同时,通过身边的榜样激励和中国梦的感召,引导他们克服自卑心理,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
在助学帮扶方面,实施爱心助学。通过学校、教师、同学等多渠道掌握涉案困难未成年人的在校生活和学业情况,依托共青家教、志愿服务、圆梦行动等公益活动,向未成年人赠送学习用品、提供课业辅导。积极协调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争取为涉案困难未成年人减免学杂费等相关费用,帮助他们圆满完成学业。
与此同时,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引导。明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到场的情况下,应通知当地团组织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
各级团组织收到法院委托后,则应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实际情况,选派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代表参与诉讼活动,并提前将其情况报至当地法院进行审核备案。
庭审时,参与庭审的代表认为有关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活动。
此外,法庭宣判后,参与案件审理的代表根据犯罪原因、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案件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法官的引导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