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对候选人开展竞选有哪些规定?
答:《组织法》和《实施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自荐人)不得私自开展竞职活动,不得私下拉票和随意许愿。乡、村两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应当统一组织候选人(自荐人)与村民见面,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治村设想要围绕本村今后3年发展规划,着重就发展集体经济、完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加强和改进为村民服务等方面提出方案和措施,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群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得对其他竞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机构应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约束机制。对于诸多承诺须加以鉴别,不能放任自流。对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承诺,予以支持;对于诸如“不搞计划生育”“多分宅基地”“分发集体财产”“当选后每人发多少钱”等承诺,要坚决予以制止。
六问: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
答:在村委会选举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属于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
共列举了6种,但不限于6种,其他如撕毁选民名单、对于自己不同意见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故意扰乱选举秩序、变更或伪造选举结果,以及以维护宗族、家族、专业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特定社群和特定组织的利益为借口控制选民投票方向的行为,同样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
“暴力”,指对村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打击或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的行为。
“威胁”,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或使其受到其他伤害等手段进行要挟,使村民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的行为。
“欺骗”,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散播、宣传,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村民和候选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欺骗”,必须是编造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或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伪造选票”,指假冒选举主持机关的名义,印制选票,使多数村民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无法当选,扰乱选举的行为。
“虚报选举票数”,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
“贿赂”,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行为。(中办发〔2009〕20号)。(未完待续)
本报记者 麻 酩